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
2005年5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現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2005年5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7年5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堅持管行業、管業務、管生產經營必須同時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管理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實施安全生產專項規劃,及時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問題,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集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任務較重的,應當明確承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合理配備人員。
居民委員會、嘎查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生產安全事故。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相關領導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相關領導責任。
第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用于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安全教育培訓、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應急救援體系建設、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隱患治理等。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學校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計劃,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知識和技能。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安全生產知識納入職業教育和就業技能培訓內容,提高培訓人員的安全意識和技能。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輿論監督,開展安全生產公益性宣傳教育。
第十條 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參與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提出保障安全生產的建議,督促糾正違法行為、整改事故隱患,維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作出有關安全生產的決定,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建立健全并實施生產經營活動全過程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一)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其考核與獎懲制度;